投资者应擦亮双眼 守住“钱袋子”
【来源:期货日报网】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度融合,网络空间已成为金融信息传播和投资活动的重要阵地。近期,国家网信办会同金融管理部门依法处置了一批散布资本市场不实信息、开展非法荐股、炒作虚拟货币交易等的账号和网站,包括“爱股票App”等账号发布资本市场不实信息、“侃哥说财经”等账号开展非法荐股、“火哥聊加密”等账号和网站宣传炒作虚拟货币交易、“小北呦”等账号散布金融领域黑灰产信息。这些案例揭示了当前网络金融信息乱象的严重性,也为广大网络平台、投资者、消费者等主体敲响了法律警钟。
不造谣、不信谣、不传谣
资本市场不实信息的传播,严重扰乱市场秩序。根据国家网信办公布的《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属于金融信息服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散布虚假金融信息;不得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不得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若违反相关规定,将被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投资者应通过官方渠道或有相应资质的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获取金融信息,如不确定信息提供者是否具有相应资质,可通过国家网信办官方网站公示信息进行核查。
远离非法荐股
非法荐股活动猖獗,投资者切勿盲目跟风。证券法第120条、第160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应当经证监会核准。《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2条规定,证券投资咨询是指提供证券投资分析、预测或建议等直接或间接有偿的咨询服务。
在未取得相应业务资质及从业资格的情况下,通过直播间、自媒体、网站、微信群等网络平台面向社会公众提供有偿荐股服务,不仅涉嫌违反证券法、《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相关规定,情节严重的情况下,甚至可能构成刑事犯罪。根据刑法及相关规定,违规荐股涉嫌构成非法经营罪,个人非法经营额5万元至50万元或违法所得1万元至10万元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并处违法所得1至5倍罚金。
自媒体从业者在接受粉丝认可的同时,应当保持对法律的敬畏之心,不可为牟利而跨越法律红线。网络平台、证券经营机构要强化财经博主的行业资质审核,广大投资者也应当认识到证券期货交易属于高风险的投资活动,任何机构或个人都不可能提出稳赚不赔的建议,切勿轻信所谓的“股神”推荐,在选择咨询机构时要慎重,作出投资决策时要理性。购买荐股服务时,投资者可在中国证监会网站查询核实对方资质,防止上当受骗。
不参与虚拟货币交易炒作
2021年9月15日,中国人民银行等十部门联合发布《关于进一步防范和处置虚拟货币交易炒作风险的通知》,将虚拟货币相关业务定性为非法金融活动,明确禁止兑换、交易、定价服务等,并首次将境外交易所向境内提供服务纳入监管范围。虚拟货币的发行、交易、流通全链条被实质性禁止,个人投资行为也被划入“风险自担”范畴。
被告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虚拟货币,法院通常以诈骗罪对被告人定罪量刑。参考陈某等诈骗案【(2023)川07刑终193号】、冯某某诈骗案【(2022)苏04刑终210号】两个案例,除了以虚拟货币为对象的财产犯罪外,以代币发行融资、传销式虚拟货币交易为主的非法金融活动,亦是涉虚拟货币刑事案件的重灾区。以陈某某等人组织、领导传销活动案【(2021)苏09刑终421号】为例,行为人成立网络平台后,以平台提供虚拟货币增值服务为名,要求参与者购买一定数量的虚拟货币充值该平台,获得加入资格,平台不具有行为人对外宣传的大部分盈利模式,主要从各层级参与人的投资中非法获利,参与者获得收益的结算方式为虚拟货币,收益主要取决于其下线人数及下线投资额,而非从虚拟货币的市场价格涨跌中获得收益,法院认为这类行为符合传销的构成要件。
对金融从业者而言,切勿存有侥幸心理。目前我国相关法规已经明确定性虚拟货币业务为非法金融活动,从事相关活动将直接面临刑事风险。对投资者而言,需清醒认识政策红线及虚拟货币投资风险,避免因投机冲动而踏入法律灰色地带或上当受骗。
通过正规途径理性维权
金融黑灰产乱象丛生,非法中介教唆金融消费者采用涉嫌违法违规的手段维权,扰乱金融市场正常秩序,侵害金融机构合法权益。
如果某些公司通过所谓债务优化的名义设置消费陷阱,导致消费者遭受更大损失,而自己获得高额利益的,属于违法行为。从市场监督管理角度来看,还可能违反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侵犯了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另外,若虚构资质或夸大效果,可能会被认定为虚假宣传而受到行政处罚。根据民法典的规定,如果消费者能够证明合同是受到了欺诈而签订的,此类合同可以向人民法院主张撤销,但撤销权须在一年之内行使。
消费者要解决债务问题,一定要找正规的金融机构,优先咨询商业银行和持牌的消费金融公司,要核实金融机构的金融许可证,拒绝过度索要个人信息的要求,并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向金融和法律专业人士进行咨询。建议消费者留存中介宣传资料、合同、转账记录,遇争议时可向监管部门投诉或依据民事诉讼法规定直接起诉维权。(作者系上海至合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