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时隔5年迎修订!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突出“打大打恶”导向
【来源:期货日报网】
期货日报网讯(记者 杨美)6月20日晚间,证监会就《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定》)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旨在通过优化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导向,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
据了解,证券公司分类评价制度是机构监管的基础性制度,《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是该制度的主要法规依据,于2009年发布实施,并于2010年、2017年和2020年作了3次修订,已形成较为成熟的评价体系,在引导证券公司强化合规风控、服务实体经济和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证监会表示,由于距离前次修订已近5年,有必要对标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新“国九条”)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金融“五篇大文章”的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等有关工作部署,予以修改完善。
业内人士指出,《规定》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中央金融工作会议精神以及新“国九条”、《指导意见》等关于健全服务实体经济激励约束机制、推动行业回归本源做优做强、鼓励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健全金融“五篇大文章”考核 评价制度等要求和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突出扶优限劣,注重整体平衡、立足适度优化,能够更好发挥分类评价制度的监管“指挥棒”作用。
具体来看,本次修订将规则标题由《证券公司分类监管规定》调整为《证券公司分类评价规定》,与以分类评价为主要内容的制度框架相适应。
同时,《规定》针对以下四方面内容进行了重点修改完善。一是突出促进证券公司功能发挥的导向,完善评价框架。二是适当整合、优化业务发展指标,引导行业机构聚焦高质量发展,支持中小机构差异化发展、特色化经营。三是突出“打大打恶”导向,优化评价结果下调手段,同时适当调整扣分分值设置,提升评价的合理性。四是总结前期分类评价经验,明确特殊问题的处理规则。
其中值得注意的是,《规定》提升了对证券公司净资产收益率的加分力度,引导证券公司坚持集约型的发展方向、提升经营效率。在适当扩大加分覆盖面方面,《规定》第十三条将净资产收益率和经纪、投行、资管等主要业务收入加分由3前20名扩大到前30名,按名次加0.25分到2分不等,引导中小机构立足自身禀赋探索差异化发展道路,在相关细分业务领域的加分项中能够“跳一跳、够得着”。
此外,在完善有关公司评价结果下调手段的适用范围方面,《规定》第十八条补充明确对存在重大违法违规的公司可以直接下调评价结果,在行政处罚、行政监管措施和自律管理措施扣分基础上,突出整体实质研判的原则,为在实践中针对重大恶性案件下调公司评价结果预留空间。
同时,按照“过罚相当”原则,以行政监管措施的扣分分值为参照基础,《规定》第十条适当提高“资格罚”纪律处分扣分分值、强化自律措施惩戒力度,同时《规定》第九条适当优化行政处罚扣分分值,使其分值梯度与其他扣分项和加分项保持总体均衡。通过以上修改,有利于充分有效运用自律管理措施、行政监管措施、行政处罚和下调评价结果等多种监管手段,从严打击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切实保护中小投资者利益,也有利于促进分类评价结果更好反映公司合规风控和功能发挥的整体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