质量说明以及检尺长、检尺径和材积的确定
【来源:期货日报网】
原木期货合约的交割单位为90立方米。拟交割的原木应当先以90±3立方米为一个批次组批,剩余不足一个批次的按一批检验。厂库或车板交割卖方应向货主或车板交割买方指明拟交付的原木,并为每一检验批次的原木出具质量说明。质量说明中应当载明该批次原木的树种、形态、材长、外观缺陷等情况。
质量说明中载明的树种为辐射松、云杉、冷杉、铁杉、柳杉、杉木、樟子松、花旗松或马尾松的,同一检验批次的原木应为同一树种;载明的树种为火炬松及其他针叶原木的,同一检验批次的原木可为不同针叶树种。
同一检验批次的原木应当在同一材长范围内。在同一检验批次内,原木的检尺长根据材长范围确定。具体来看,若3.85米≤材长<5.8米,检尺长记为3.9米;若5.8米≤材长<11.7米,检尺长记为5.9米;若材长≥11.7米,检尺长记为11.8米。
单根原木的检尺径以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测定为准。
单根原木的材积,由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根据该批次原木的质量说明中载明的材长范围对应的检尺长和指定质量检验机构测定的检尺径,按照GB/T 4814-2013《原木材积表》第3.2条和第3.3条规定的原木材积计算公式确定。
一个检验批次的原木的总材积,为该批次符合交割质量标准的单根原木的材积之和。
一个检验批次的原木的平均检尺径,先由该批次原木的总材积除以相应根数,计算出平均材积,再按照前述公式,根据平均材积和检尺长,计算确定。
交割时,厂库或车板交割的卖方出具的质量说明可作为结算质量升贴水的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