邓紫棋想重唱“自己的歌”,为什么那么难?

【来源:虎嗅网】

邓紫棋于2025年6月推出重制版专辑《I AM GLORIA》,其中包含多首她早期的代表作如《泡沫》《光年之外》等的重新录制版本。蜂鸟音乐随即发布声明,指控该专辑未经授权传播重制录音版,涉嫌侵犯其享有的复制权、改编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要求各平台下架相关作品,并威胁提起法律诉讼。

著作权争议焦点主要有以下三点:

著作权归属问题

根据蜂鸟音乐方面的信息,根据2007-2022年间的合约,邓紫棋在合约期内创作的所有音乐作品的著作权及邻接权归公司所有。

邓紫棋则主张,部分作品在首次录制时未明示禁止他人重录,根据《著作权法》第42条“法定许可”条款,她有权重录并支付合理报酬。

公开传播权

邓紫棋14岁时加入香港作曲家及作词家协会(CASH),保留了作品的公开传播权,这成为她绕开蜂鸟控制的法律依据之一。


财务与合约问题

邓紫棋控诉蜂鸟拖欠版税长达6年,并在解约前仍有劳务费未支付,认为蜂鸟无权继续主张版权控制。

值得注意的是邓紫棋提到了一个“法定许可”的条款,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主要涉及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的法律规定。2020年修订版完整条款如下:

第一款:录音录像制作者使用他人作品制作录音录像制品,应当取得著作权人许可,并支付报酬。

第二款:录音制作者使用他人已经合法录制为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制作录音制品,可以不经著作权人许可,但应当按照规定支付报酬;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不得使用。

此事件主要有争议的点在第二款的解读。可以看到的是第二款所针对的客体为他人已经合法录制未录音制品的音乐作品,很显然只有合法录制并出版的音乐作品才是受保护的客体,而邓紫棋在之前为蜂鸟音乐录制的作品显然符合这一客体标准,并且她也愿意支付合理报酬。此条款的最后部分还限制了如果著作权人声明不许使用的情况下也不得行使此法定许可权利。

这一部分主要保护一些作者(著作权人)在其作品被录制为音乐作品后,不愿意再传播其作品的情况。例如有些歌手认为其早期的作品质量不高,不能代表其创作水平,再次传播有损他(她)的声誉的情况。所以可以明确声明不许他人使用。

根据邓紫棋的表述,其部分作品在首次录制时蜂鸟音乐(著作权人)未明示禁止他人重录,我们这里可以猜测这次重录的作品包含在上述部分作品中。假设在这种情况下,邓紫棋的主张可以得到《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42条的支持。反之,如果蜂鸟音乐有明确禁止不许使用此项法定许可的行为的话,可能会得到相反的结果。

在国际上,“法定许可”制度是著作权法中一种重要的权利限制机制,旨在平衡创作者权益与公共利益。不同国家根据自身法律体系和文化背景,对法定许可的适用范围和程序有不同规定。以下是几个主要国家的情况概览:

美国:法定许可与强制许可并存

美国著作权法中最早采用的是强制许可制度,后来逐步引入法定许可,尤其在音乐领域应用广泛:

录音作品重制:1976年《版权法》第115条规定,任何人都可以在支付法定费用的前提下重制已合法录制的非戏剧性音乐作品。

广播与卫星转播:如《卫星家庭观众改进法案》《数字表演权法案》等,允许在特定条件下对作品进行转播或临时复制。

核心原则:强调反垄断、市场定价和公众知情权,确保作品广泛传播的同时保护创作者利益。

英国:程序化强制许可机制

英国《版权法》第7章规定了多种强制许可情形,包括:

  • 复制作品;

  • 公开表演、播放或放映;

  • 广播或电缆节目服务中使用作品。

英国制度强调许可程序的规范性,由版权法庭或相关机构裁定是否授予许可,并设定合理报酬标准。

德国:音乐作品录制为主

德国《版权法》第61条规定:

  • 音乐作品的录音制作者在营利目的下使用作品时,其他录音制作者也可获得同样的许可。

  • 但若作品已由作者收回使用权或用于电影制作,则不适用。

德国制度强调公平竞争与创作者信念保护。

日本:文化厅裁决机制

日本《著作权法》第67至74条详细规定了强制许可制度:

  • 适用范围包括:著作权人不明、广播使用、商用唱片制作;

  • 由文化厅裁决是否授予许可,并设定补偿金标准。

日本制度强调行政裁决与补偿机制的透明性。

国际公约支持

如《伯尔尼公约》《TRIPS协议》等国际条约也承认法定许可制度,尤其在支持发展中国家获取教育、文化资源方面具有重要意义。

总结

国际法定许可制度的特点

此事件也从以下几个方面揭示了几个关键问题:

  • 创作者权益保护:艺人在签约时,尤其是未成年艺人,可能因信息不对称而让渡重要权利。合理的合约审查机制和法律援助至关重要。

  • 版权归属透明化:音乐作品的权利归属应在合同中明确界定,避免后续纠纷。

  • 法定许可制度的应用:合理使用和重录权利的界定,是平衡创作者与版权方利益的关键。

  • 行业规范与改革:此类事件可能推动音乐产业对合约条款、版税分配机制的重新审视,促进更公平的创作环境。

邓紫棋与蜂鸟音乐的纠纷不仅是个人维权的案例,也可以被视为华语乐坛创作者对抗资本控制的象征。若她最终胜诉,可能推动立法明确“创作者重录权”及“未成年合约保护条款”,重构音乐产业链的利益分配逻辑。此类案件对于我国致力于文化音乐体育出海的企业和个人来说也是一个重要的启示,平衡各方利益避免日后不必要的后续纷争将会是一个长久的课题。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海外征程,作者:孙博士(历任法国、荷兰、中国500强企业IP Head,上海浦东知识产权保护中心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