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赐材料起诉永太科技,液体锂盐“商业秘密连环案”揭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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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财联社 (ID:cailianpress),作者:曾楚楚 王平安,原文标题:《天赐材料起诉永太科技 液体锂盐“商业秘密连环案”揭秘》
今日盘后,天赐材料公告,就“商业秘密侵权案件”民事起诉永太科技等。这是自今年2月初,天赐材料首次公告披露,对浙江研一、永太科技“将另案处理”后,天赐方面就液体锂盐“商业秘密”系列案件的再次公开曝光。
在两家百亿级上市公司,以及作为锂业“新秀”的浙江研一之间,在几名涉案当事人围绕“商业秘密”的隐秘操作背后,还有多少鲜为人知的关键细节?这一系列案件又将对相关上市公司和企业带来何种影响?这些投资者所希望了解的问题,或许即将迎来揭晓答案的时刻。
【1】时隔近5个月天赐材料正式起诉永太科技
天赐材料今日公告称,公司全资子公司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九江天赐”)作为原告,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涉案金额预期经济损失8.87亿元及律师费115万元。涉案被告包括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简称“永太科技”)、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永太高新”)等。原告认为被告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该诉讼事项预计不会对公司当期损益产生直接的负面影响,但案件尚未开庭审理,最终实际影响以法院判决为准。
据公告披露,被告一为浙江永太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被告二为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被告三为何人宝、被告四为王国超、被告五为邵鸿鸣、被告六为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桦置”)、被告七为郑飞龙、被告八为姜存华、被告九为李胜、被告十为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被告十一为汪婷、被告十二为卢珍珍。
记者获悉,被告二永太高新为被告一永太科技的控股子公司,被告三为永太科技实控人之一,王国超为永太高新公司人员,邵鸿鸣为永太科技前董事。
公告还提到,原告九江天赐请求被告永太高新销毁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
天赐材料在公告中进一步披露,公司子公司九江天赐前总工程师李胜为了获取非法利益,违反保密义务,伙同被告人七郑飞龙与被告一永太科技、被告三何人宝达成合作协议后,被告一至被告五将其通过收买的不正当手段非法获取的原告液体六氟磷酸锂工艺技术资料运用于被告二永太高新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该项目由被告四王国超、被告五邵鸿鸣具体负责,并由被告十浙江美阳国际工程设计有限公司进行项目产线设计,并由被告六上海桦置工程科技有限公司(该公司由郑飞龙、被告八姜存华与何人宝成立,实控人为何人宝)承接项目部分。
天赐材料在公告中提到,九江天赐认为,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具有明显的侵权故意,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应就其共同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且被告一至被告十二的侵权行为情节恶劣,侵权规模巨大且获益巨大,同时还存在毁坏、隐匿侵权证据的情形。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诉讼,以维护公司的合法权益。
记者注意到,今年2月初,天赐材料曾公告,收到法院一审判决书,对“侵犯商业秘密”的两名自然人被告处以有期徒刑和罚金。该公告同时披露,对浙江研一、永太科技等将另案处理。对此,永太科技方面此前曾回应称:“未收到任何司法机关向本公司送达的关于该案件的立案通知,因此不清楚他们(天赐)公告中的‘另案处理’的表述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
永太科技今日晚间公告称,公司关注到《广州天赐高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公司提起诉讼的公告》披露了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对公司及公司控股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就商业秘密侵权纠纷案件向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公司尚未收到任何涉及该案的诉讼材料,且所研发的生产工艺具有完全自主的知识产权,因此该诉讼案件不会对公司核心技术和自主研发能力产生影响。目前无法预计对公司本期及期后损益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以实际发生诉讼案件的法院生效判决为准。公司将积极应诉,依法主张自身合法权益,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缘起约定400万“费用”+“股权激励”获取关键技术
天赐与永太之间的纠纷,追根溯源,是缘于研一在四年多前安排的一场“会面”。这场会面的主角,正是前述一审判决的被告之一李胜。
据天赐材料内部人士告诉记者,2021年2月前后,当时还是九江天赐(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天赐材料全资子公司)总工程师的李胜,接到了来自浙江研一(浙江研一新能源科技有限公司)实控人岳敏的“邀约”,浙江研一承诺以高额顾问费和高管职位,目的则是获得液体双氟磺酰亚胺锂(简称“双氟”)项目所需关键技术。面对诱人条件,李胜表示同意,并出于所谓“规避风险”考虑,以亲属名义和浙江研一签订了“合作协议”,约定“研究技术开发费用”为400万元且可获股权激励。
浙江研一遂派张春晖与李胜对接“双氟”项目,李胜将九江天赐的相关生产工艺技术资料提供给张,还给予技术支持、疑问解答。
和浙江研一“接洽”后,李胜于2021年5月从工作近四年的九江天赐离职,因签订了保密及竞业限制协议,李胜遂用化名参与浙江研一项目。离职前,李胜违反企业保密制度,私自将九江天赐生产液体双氟、液体六氟磷酸锂(简称“六氟”)等工艺技术资料发到个人电子邮箱或拷贝到U盘、移动硬盘。
作为浙江研一及其目前唯一股东深圳研一的实控人,曾任贝特瑞总经理、副董事长的岳敏,可称锂电行业资深人士,他亦深知液体锂盐产业化技术的商业价值。2021年时,正值新能源车产业爆发期,锂盐需求激增。据业内人士介绍,在技术层面上,固体锂盐生产工艺成熟,稳定性好,存储和运输方便;液体锂盐的制备技术门槛高,但有降本优势,受限于运输不便,适用场景主要是就近配套大型电池厂。
而据天赐材料今年2月初的公告,截至2023年10月12日(中国化学与物理电源行业协会及中国氟硅有机材料工业协会的证明出具日),天赐材料是全国范围内唯一拥有液体双氟、液体六氟生产工业化(技术)的企业。即指九江天赐在上述技术领域具有“独家性”。
公开信息方面,由于深圳研一还未上市,财联社记者检索到“江山发布”微信号2021年9月的文章,浙江研一年产1.5万吨新型锂盐项目于当月正式签约,位于浙江衢州江山市。另据项目环评信息,上述1.5万吨产能包括六氟磷酸锂产品年产5000吨、液体双氟折纯年产10000吨。
目前,据天赐材料今年2月初公告,浙江研一、岳敏、张春晖等“将另案处理”。
【3】延伸中间人牵线“技术转让费”出价1000万元
随着时间线的延伸,A股上市公司永太科技的相关人等开始牵涉其中。与研一“找到”李胜不同,永太科技方面的“入局”是在中间人的撮合之下。
据财联社记者采访了解到的案情信息,和李胜同时因“侵犯商业秘密罪”被法院一审判处罚金及有期徒刑的郑飞龙,正是这个关键中间人。2021年底,彼时供职于一家有港股上市公司背景的“整体工厂解决方案供应商”的郑飞龙,注意到永太科技要做液体六氟项目,便向永太科技的何人宝介绍了李胜。
此前的2021年10月,永太科技公告,调整子公司项目建设内容暨投建年产13.4万吨液态锂盐产业化项目,将当年6月公告的年产2万吨六氟磷酸锂项目改为年产六氟溶液、双氟溶液各6.7万吨,实施主体仍是永太科技子公司邵武永太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简称“永太高新”),位于福建邵武市。
2022年2月,郑飞龙和李胜均使用化名在永太科技子公司上海浓辉化工有限公司(简称“上海浓辉”)会见何人宝等,此后,双方达成合作,由李胜负责提供液体六氟技术资料,何人宝则允诺以1000万元“技术转让费”。对此,李胜和郑飞龙约定按比例分成。
2022年3月,郑飞龙即从前述“整体工厂解决方案供应商”离职。需补充说明的是,这家“整体工厂解决方案供应商”的服务客户便包括浙江研一,郑飞龙也因研一项目得以结识李胜,二人成为“合作伙伴”。
一个月后的2022年4月,前文所述上海桦置成立,用于对接永太高新项目。财联社记者通过天眼查发现,上海桦置年度报告的企业通信地址一栏,填的是上海市松江区沈砖公路6000号C3三层,而永太科技作为单一股东的上海浓辉的地址,则是高度相似的沈砖公路6000弄3号3层。而据记者的实地探访,上海浓辉办公场所其实正是位于沈砖公路6000号C3楼的三层,与上海桦置通信地址一致。此外,在天眼查所显示的上海桦置的注册地址,记者亦未找到其标牌及办公场所。
如何查验案涉液体六氟项目的技术来源?据天赐材料知情人士透露,永太高新该项目多个工艺技术与天赐材料技术的同一性鉴定已完成确认。所谓同一性鉴定,是指有关部门通过科学技术手段,对涉嫌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涉及的技术信息或经营信息与权利人主张的商业秘密进行比对和分析,以确定两者是否具有同一性或实质性相似的过程。记者另悉,浙江研一液体双氟等项目相关工艺技术与天赐材料技术的同一性鉴定也已完成确认。
知情人士还透露,目前有证据显示,何人宝在2022年4月将一些文件传至永太高新相关管理人员的手机上,其中一些PDF文件图纸经技术还原后,被发现含有“九江天赐高新材料有限公司”的图标。
至2022年下半年,前述研一、永太项目陆续公开环评报告,天赐材料方面整理资料后发现,项目技术与自身技术高度趋同,随即报案。到2023年下半年,李胜、郑飞龙落入法网。
据天赐材料今年2月公告的一审判决,通过向浙江研一、永太科技提供九江天赐列为商业秘密的案涉工艺技术及资料,李胜获取违法所得共计428.504万元,郑飞龙获取违法所得共计116万元。一审法院判处追缴二人全部违法所得,并判李胜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450万元;郑飞龙有期徒刑三年四个月,处罚金人民币150万元。
天赐材料最新公告显示,对于前述一审判决,李胜、郑飞龙两被告均提出上诉,该刑事案件处于二审审理阶段。
【4】争议永太科技曾称不存在“另案处理”研一律师否认“故意犯罪”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在新浪财经的永太科技“股市汇”中,去年11月已有投资者询问永太科技和上海桦置,以及天赐公司的纠纷何时结束,对后期股价是否会有影响。再搜索永太科技的交易所互动易平台,未见相关问答。天赐材料今年2月公告将对永太科技“另案处理”后,亦未见永太方面的公开回应。
为此,财联社记者近期曾向永太科技询问,接听电话的公司人士表示:“另案处理是法律专业术语,在正式的公告文件中不能滥用,否则可能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我们至今(指记者采访时)从未收到任何司法机关向本公司送达的关于该案件的立案通知,因此不清楚他们(天赐)公告中的‘另案处理’的表述是否有充足的法律依据。我们将密切关注和高度重视该事项,如发生诉讼或证实被诬陷,我们将依法采取必要的行动和措施维护自身权益,切实维护公司名誉和股东的利益。鉴于市场上可能存在关于此事项的不同传言或未确认的信息,特别提醒投资者关注公司的正式公告,避免受到不实信息的误导。”
浙江研一当前情况如何?财联社记者从天赐材料相关人士处最新获悉,其“诉浙江研一案”刑事一审已完成庭审,结果待法院宣判。浙江研一正寻求与天赐材料刑事和解。
目前,作为涉案商业秘密的“卖方”,李胜、郑飞龙已一审判刑。一位不愿具名的知识产权领域律师向财联社记者表示,天赐材料公告的案件,在责任性质上不同于一般的知识产权纠纷或是民商事的经济纠纷,而是涉及刑事犯罪。
据我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侵犯商业秘密,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在知识产权及商事法律服务领域深耕多年的盈科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苗琦对财联社记者称,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250万元(此前规定)以上的,应当认定为“造成特别严重后果”。这个情况的量刑区间就会达到3-10年,同时还要处以罚金。最新规定则是,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年4月24日发布的《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7条的规定,对商业秘密的权利人造成损失数额或者因侵犯商业秘密违法所得数额在300万元以上的,应认定为“情节特别严重”,该司法解释于今年4月26日起施行。
苗琦补充表示,使用(侵犯)商业秘密一方的公司,也有可能受到刑事处罚,根据刑法规定,单位也可以是犯罪主体。
在索赔方面,天赐材料公告显示,请求判令被告一至被告十二共同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人民币8.87亿元;请求判令永太高新销毁年产13.4万吨液体锂盐产业化项目中利用原告技术秘密建设的生产产线设备及生产工艺资料。
有知情人士补充道,一般侵权建设的产线被发现了就不会生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果侵权产线生产获利,也会被计算为违法所得额,可能面临“生产越多赔越多”。如果侵权公司没有投入实际生产或者说没有产生利润,则会根据技术许可使用费,让第三方做一个评估,评估基准一方面看市场行情,一方面看侵权公司的产能和规模。
那么,产线现场情况如何?今年3月,财联社记者前往福建邵武市的永太高新厂区。记者结合公开信息与厂区工作人员的介绍,该厂区分一、二两个区域,13.4万吨液体锂盐生产项目位于二厂区。整个工厂三面环山,管理严格,员工需从一号门进入一厂区,再刷脸进入二厂区。因而记者未能亲见二厂区的生产情况。
(福建邵武市的永太高新厂区图片来源:财联社记者摄)
不过,永太科技作为上市公司,对此已有动态信息披露。在其2021年10月的公告中,对13.4万吨液体锂盐项目的评估是,满产后年新增收入54亿元,年新增净利润6.7亿元。至2024年1月,永太科技又公告称,6.7万吨双氟溶液项目具备了投料试生产条件,已于当月16日开始试生产。在永太科技2024年年报中,永太高新年产6.7万吨液态六氟项目尚未建成投产。
在今年4月底永太科技披露的业绩说明会纪要中,有投资者抱怨道:“邵武永太(高新)连续亏损两年啦,应该双氟也没做出啥正向的贡献,这样的项目投资水平怎么会不拖拽股价一路走低?”公司方面的回复也承认,“受产品市场价格影响,尽管永太高新锂电材料产品的产销规模有所扩大,但仍未扭亏为盈。”
此外,对于浙江研一的1.5万吨新型锂盐项目(即二期项目),前述“江山发布”微信号2021年9月的文章中,曾作出展望:“计划于2022年7月完工并试生产,于2023年10月全部投产。项目建成后,预计可实现年销售收入30亿元,利润7.5亿元……”
深圳研一微信公众号“研一新材”2023年4月曾发文称,浙江研一的二期项目中,“六氟磷酸锂产线已完成安装及调试,目前已经进入试生产阶段。”但对其液体双氟折纯年产10000吨产线的进展,财联社记者未检索到公开信息。
为此,今年3月某个工作日午后,财联社记者来到浙江研一位于衢州江山的工厂所在地,观察其二期项目生产情况。只见现场大门紧闭,未有人员、车辆往来,位于地块中心的“办公区”正对大门的楼层未见亮灯和人员活动。
(浙江研一位于衢州江山的二期工厂所在地图片来源:财联社记者摄)
来到生产区,现场的液体双氟装置外的工程概况牌(见上图)显示:项目规划为3万吨/年双氟(LiFSi)溶液(折纯1万吨/年),项目采用研一“自主开发的连续流反应工艺”,计划于2023年10月投料试产。
记者在现场看到,此处厂房建设及设备安装完成度较高,但建筑周边杂草丛生,未见工人运行双氟装置,也没有听到机器设备运转的声音。对比之下,浙江研一的一期工厂(生产锂电池专用特种水性粘结剂、电解液添加剂)则运转正常,下午5时左右有员工和物流车辆进出。
自案发迄今,记者未见研一方面直接发声,但在今年的4月2日,香港商报网刊载《浙江研一商业秘密纠纷案:探寻权益维护与行业和解之路》一文,文章称援引浙江研一辩护律师胡勇平观点,胡表示:本案“从浙江研一的本意来讲,绝对不存在故意犯罪一说”。
胡勇平在上述文章中进一步解释,“(研一)只是得知九江天赐前总工程师李胜因不满待遇要离职,在招揽人才的过程中,未尽到注意义务,但在得知李胜提供的部分技术资料系九江天赐的商业秘密,可能被公安机关查处以后,主动终止了该项目,并主动向九江公安机关如实陈述了事情的过程,并通过各种渠道和方式向九江天赐表达了歉意和赔偿损失的意愿。”
该文章的部分表述,与财联社记者实地探访发现项目处于“停摆”状态的情况相吻合。
对于研一方面律师的观点,天赐材料相关人士表示:司法解释上侵犯商业秘密罪认定分两种情况,一是若行为人合法持有商业秘密,如天赐材料未作保密措施的情况下合法获取技术后,非法披露给浙江研一,此时浙江研一若未将该技术投入实际生产获利,则不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二是若行为人以非法手段获取商业秘密,如违反公司保密责任获取技术,即便未投入实际生产,也构成侵犯商业秘密罪。浙江研一在李胜从九江天赐离职前已开始接洽,除提出400万技术费以外,还允诺其股权激励。
就上述观点争锋,财联社记者致电胡勇平律师提出采访请求,其表示,接受媒体采访需征得当事人同意,截至发稿前未再回复。
财联社记者还就该案联系岳敏并发送邮件至深圳研一官方邮箱提出采访请求。深圳研一法务部相关人士致电回复称不便接受采访:“因为很多事实它不是由我们去定性的,它只能由法院去定性。”其进一步表示,“我们现在也有通过这种渠道找天赐再去谈判。”
【5】大势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适用惩罚性赔偿情况增多
据了解,这已不是天赐材料首次就商业秘密(知识产权)被侵犯发起诉讼。此前,公司已有一次胜诉,还有另一案件正在审理中。天赐材料董事长徐金富曾公开直言:若锂电材料企业的知识产权得不到尊重,行业内卷将难以停止。
回顾产业发展,2011年前,全球六氟磷酸锂技术主要由日本少数几家企业垄断,国内进口价高达100万元/吨,且毛利率达80%。随着中国企业的技术突破和产能释放,2015年六氟磷酸锂价格曾降至低点8.4万元/吨。2020年下半年起,受新能源汽车销量快速增长叠加供给端收紧的影响,其价格一路飙升至2022年初的59万元/吨,这或是当时产业链争相布局的原因。当下,据上海钢联7月2日的数据,六氟磷酸锂市场均价报5.19万元/吨。
产业波动期间,因专利诉讼涉及的赔偿额也创下新高。如宁德时代与中创新航之间的“专利大战”,自2021年至今的三年多时间里,宁德时代向中创新航累计索赔总额达数亿元。
从司法趋势看,今年4月24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发布了《关于办理侵犯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及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所发布的9宗知识产权刑事保护典型案例里,两宗侵犯商业秘密案件均涉及新能源车产业链。
当时的发布会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相关部门负责人表示,知识产权刑事保护是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最具有威慑力的方式,是严格保护最直接的体现,也是知识产权民事、行政保护有效发挥作用的重要保障。《解释》贯彻落实党中央关于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加大刑事打击力度的决策部署,坚持依法严格保护原则,降低入罪标准、增加入罪情形、规定从重处罚条款、提高罚金适用上限。
前述不愿具名的律师表示,客观而言,锂电行业的竞争日趋激烈是一个行业现状。“相关知识产权案件的频发,以及从公开报道的案件类型来看,我们认为目前专利侵权案件居多,商业秘密案件较少,民事案件居多,刑事案件较少。”而从案件规模来看,侵权项目存在的一个客观情况是投入资金巨大,使近年来法院在按相应(标准)判认定的犯罪数额或判赔金额也在不断刷新高度。
其表示,尤其对新能源板块这类技术创新密集型的重点领域,也体现出了司法机关在持续加大知识产权保护力度,严惩侵权行为的大趋势。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今年4月下旬,最高人民法院举行2025年知识产权宣传周新闻发布会,提到:去年全国法院在460件知识产权民事侵权案件中适用惩罚性赔偿,同比增长44.2%。其中,最高人民法院在“新能源汽车底盘”技术秘密侵权案中依法适用惩罚性赔偿,判赔金额达6.4亿余元,该案入选了“新时代推动法治进程2024年度十大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