境外收入征税,需要找律师吗?
【来源:虎嗅网】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敏大是一只柯基,作者:敏大的朋友们,题图来自:AI生成
最近两三个月,身边朋友讨论最多的是中国税务部门对居民境外收入的税收征缴。特别是通过香港券商投资港股或美股的,已有不少收到税务局的补税通知。
早在今年四五月份,我就看到有反应快的律师制作宣传册,说可以代表客户和税务部门沟通,确定补税方案,应对征税调查云云。收费也不算高,根据交易金额收取人民币2~10万元不等。
作为律师,我对同行抓住市场机会当然是乐见的,也内部讨论过我们是否有业务空间。但我当时就有些疑虑,在这样的案子里,律师到底能起多大的作用?
中国税务居民的境外收入需要缴纳中国个税,是中国法长期以来的原则。只是过去因为种种原因,税务部门没有积极征缴。现在税务部门开始追征,又有CRS交换的基本信息,完全躲过去是不现实的。
当然,这中间有很多信息可以帮助客户更好地应对补税通知。比如,中国税务部门通过CRS获得的到底是哪些券商和银行提供的哪些数据,他们知道什么、不知道什么,他们是从哪里开始查起,以什么标准判断重点查处对象……
随着税务部门的调查不断深入,有越来越多已经完成欠税征缴的人提供经验,这些问题其实现在都差不多有答案了。
最大的法律问题,无非是在计算境外投资所得时,是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四条,以每次交易获利计算所得税,还是参照欧美国家,先把整年的盈亏综合计算,再按综合所得计算所得税。
根据已经完成税款补交的人的经验,目前税务部门基本还是按年计算盈利和亏损,没有机械地按照每次交易计算税款。否则高频交易的玩家可能会明明亏了钱,还需要缴纳高额的税款。
他们不需要通过律师去诉讼,税务部门自己就会按照相对更合理的方法计算税额。当然了,反过来说,在税务部门已经确定好通行的口径之后,行政诉讼大概率也没什么用。
这是中国和美国法律体系的一个核心差异。
中国的法律规则相对简单清楚,如果有一些明显不合理的条款,也可以靠执法部门的内部口径予以迅速调整。反过来,司法部门对执法部门的制约是比较弱的,如果个人对执法部门的决定不满,很难通过复议和诉讼程序改变结果。
而美国则不然,美国法律叠床架屋、乱七八糟是常态。特别是税法。各种例外、豁免,例外的例外、豁免的豁免,不是专门研究这个领域的很难精通。我们团队有美国税务律师,对基金和企业投资美国的相关税务问题很熟悉,但他们也说,个人税和公司税是两个学科。
特别是涉及税务居民身份转换,家庭内部的赠予、信托、遗产等事务,他们虽然是税务律师,自己也做不了,还得专门找做个人税的律师。全球做这方面比较好的,就那么三五家律所。
另外,美国很重视纳税人自己的申报,也很讲究程序。美国的个税都是个人申报为主,如果税务局认为不准确、不合理,会再发函来询问。有时候我们戏称,税务局是明明知道答案,但是非得让人自己做一遍题,再来看答案写得对不对。
玩笑归玩笑,对于税务状态比较复杂的情形,不同的税务处理和申报方式,确实是会有完全不同的结果。税务局无法知道所有的信息,靠个人来申报是有其合理性的。
在这个过程中,和税务局沟通、协调,以至于去法院诉讼,律师确实是有用的。
当然了,还有一点是美国的税务局实在太马虎了。搞错人名、搞错数字、张冠李戴,各种错误不时发生。甚至最近出现因为税务局工作失误多退了税,隔两年追回,还要向纳税人收利息。因此,他们也习惯于“从善如流”,根据纳税人的说明及时调整和修改。在金税四期已经推开的中国,这类错误几乎是不可想象的。
正是因为美国的执法部门相对没那么智能化,执法能力有限,依赖个人申报,又更讲究行政程序,所以就给了律师操作的空间。好的律师和不好的律师去处理,结果可能完全不一样。
在中国,执法部门的执法能力明显更强,更习惯统一的执法标准,律师能发挥的空间也就更小。发挥的作用更小,客户支付费用的意愿就更低,这是合理的。
从更宏观的视角来看,按照美国的工作方式,律师固然有更多赚钱的机会,但其实增加了社会各方的摩擦成本。律师是赚了钱,参与交易的各方都付出了更大的时间和金钱成本。
回到境外收入征税的问题。我身边也有朋友问,遇到这样的追缴通知,应该找什么样的律师?
我的建议是,律师不一定要找,倒确实可以找个会计师。把每一笔交易的进出价格,亏损获利算清楚。税务部门可能掌握了个人账户的宏观数据,但未必对每一笔具体交易了解得那么清楚。充分详实的计算,对于和税务部门沟通无疑是有利的。
律师的作用在哪里呢?个人所得税针对的“个人收入所得”,如果个人没有所得,当然有机会降低个人实际税负。具体税务筹划的工作,就是律师擅长的领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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