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台说我可以给你流量,但内容归我,账号也归我
【来源:虎嗅网】
大家好,我是北京大学法学院的胡凌,从事网络法研究。
今天我想跟大家来回顾一下,数字经济或网络空间如何从一个没有规则的阶段,来到了今天特殊规则林立的状态。
今天互联网已经无处不在,它带来了一种全新的、数字化的生产方式,我关注的是,数字化的生产方式如何推动了相关法律规则的改变,这些规则如何延伸到每个人身边,以至于我们不得不接受它。这个话题听起来有些抽象,但实际上跟我们每个人息息相关。
首先我们来看几个日常生活中的例子。第一个例子是账户所有权的问题,各位可能都有十几个互联网账户,比如抖音、小红书等社交媒体账户,还有电商、外卖账户等等,我们一般通过手机号来注册认证。
有时候账户也会带来一些麻烦,比如有人的账户积累了很多粉丝或者储存了一些虚拟财产,他想要转让账号或者分割财产;有人会考虑能否指定近亲属或其他某个主体,在自己未来离世后继承他的账户,以便处理遗留下来的数据信息。
但是这里需要考虑的问题是:我们是否以及能否拥有对互联网账户的所有权?
第二个例子涉及虚拟物品的所有权。过去我们看书、听唱片、玩游戏机,对物理载体的占有是使用的前提,但在互联网上,我们似乎不再占有“虚拟物品”:QQ音乐里的歌曲只能在线播放,微信读书上的书也只能在线阅读。
尽管我们也会把文件下载或者储存在个人账户里,但问题是,我们的使用权始终受制于平台的规则,而无法像线下世界一样实现转让、赠与或继承,财产权利中的占有逐渐被访问(access)所取代。
第三个例子是数字劳动。数字经济的发展依赖大量“零工”,在法律关系上传统劳动关系已经被劳务或合作关系取代。数字环境带来了一种灵活、高效、广泛参与的劳动状态,但是它也拉低了既有的劳动保障标准。
那么像网约车和外卖骑手这样的个体户与平台之间的非劳动关系是如何发生的?什么时候会有争议?平台仍然对劳动过程施加重要影响和控制,未来要如何重新调整劳资关系和相应的社会保障制度?
上述例子都指向一个共同的论断,即和我们日常数字生活相关的财产关系、劳动关系甚至分配规则都在悄然发生变化。它们是如何发生的,产生了何种争议,以及法律如何回应这些新问题?
一、数字化生产方式的“非法兴起”
我们首先需要理解数字化生产方式的兴起过程。
从人类历史的经验来看,任何一种稳定的生产方式都离不开所谓上层建筑,也就是法律政策和公共治理过程的确认和扶植。
今天我们都说自己是“牛马”,在工业时代成为牛马就要进入一个生产空间,这个相对封闭的空间由一系列的工具、技术、组织共同构成,把各类市场要素和生产资料集中起来。这就是传统生产方式。
这就要求以财产权利作为激励,推动稳定的资本积累,从而形成稳定可预期的生产过程,雇工经营和劳动合同也主要是这个意义上的功能。一旦发生经济纠纷就需要相关机构介入,这是市场经济环境对法治的要求。
但在数字经济下,我们不再需要把所有的雇员聚集在特定的物理空间中,用一部手机、一台笔记本电脑就可以干活,所有人都可以随时接入一个数据库或者平台,迅速地对接起买家和卖家。
价值产生的方式也发生了变化。现在拍一张照片发到小红书上,它也会产生某种意义上的价值,尽管不一定体现为金钱。我把这个过程叫作数字化的生产方式。
在数字经济发展初期,为了实现对传统经济的弯道超车,采取的策略是以低成本获取生产资料,并且为用户提供低成本的获取信息的途径,这就是我称之为“非法兴起”的历史过程。
听起来好像很奇怪,这个社会不是讲法治吗?但是从人类历史的尺度来看,每一次生产方式的变革总会经历一个非法的过程。
这个过程发生在数字生产的全新空间中,由于需要对传统工业空间中的生产要素实现转换、吸纳和再利用,它势必要挑战过去的法律规则,也就动了传统行业的蛋糕。
二、互联网“原罪”:盗版时期
为了吸引用户上网,数字经济需要以低成本的方式获取竞争力。说句不好听的,这叫互联网的“原罪”。我们都见证过这样的时期:在2000年甚至到2010年前后,视频和音乐平台上流传有大量盗版内容。
盗版行为提供了一种低成本的途径,将储存在书本、CD等物理载体中的内容数字化,并上传到网络空间,以免费的方式供用户使用,进而奠定了免费基础服务的商业模式。有了最初的转换,后来大家才可以直接在互联网上进行内容生产,才有了现在看到的信息平台、分享经济。
这并不是说盗版值得提倡,而是说这种现象在当时是不可避免的,我们不能否定它在新经济发展中曾经发挥的作用。
到现在我们看到,生成式人工智能所训练的大模型也有这个问题,它需要获取大量的语料库,但是如果我们较真的话,很多语料库都是未经授权的。
️从授权许可到通知删除
当时无论是法院还是行政部门都对新技术不够了解,因此保持着一种谦和的态度,不想冒进地采取干预,担心影响技术发展。
最主要的是,通过挑战既有版权规则,新经济要求确立适应网络生产的新型规则。比如说传统的《著作权法》规定,如果你想使用某个作者的作品,必须事先向出版社申请授权,但是互联网实际上是反过来的。
平台声称无法审查所有内容,有些内容也许是非法的,但是如果你没法证明我明知这些非法内容的存在,我就不用为此负责,你告诉我说哪里有侵权,我把它下架就行了。这就叫通知删除规则或者“避风港规则”,实际上保护了平台利益。
三、法律如何回应新经济?
面对新旧生产方式之间这种紧张而紧密的关系,法律研究者要问的一个问题是,互联网到底有多特殊?我们是不是可以把传统经济过程的规则直接应用到新环境中?还是说互联网代表了一种独特的利益,它跟传统行业就是不一样?
这是两种非常不同的思路,二者都存在于近20年互联网法制的发展过程中。
第一种思路是,专门立法出台适应新兴业态的新规则,承认其合法性并通过特殊规则加以约束。比如创设信息网络传播权来保护互联网上的新型传播过程;认为网约车的监管需求不同于传统的出租车,制定单独的网约车监管条例。
第二种思路相对传统,立法完全保持谦抑,司法则尽可能将一切新争议都转化为合同问题或不正当竞争纠纷的老问题。这在事实上承认了数字空间的生产自主性,保护平台企业对内对外的自主经营权不受干预。
比如说虚拟财产所有权出现争议的时候,平台会主张,账户的所有权和用户在平台上发布的内容权属都在用户协议中有明确规定。尽管很少人会仔细阅读用户协议,但是必须勾选同意协议才能获取服务,因此平台往往在争议中占据优势地位。
有意思的是,在数字世界中,我们身边的一些行为规则很可能首先是以潜移默化的方式出现的,大家逐渐就习惯了、默许了某种做法。法律规则的改变往往在社会规范稳定和积累一定共识的情况下才会缓慢发生。
接下来我会在财产和劳动的领域举例说明今天和大家交流的核心问题:生产方式是如何推动法律和其他行为规则变化的,产生了何种争议,以及相关的解决方式是什么,是否还有替代性的技术或制度方案。
四、财产如何“虚拟”:从占有到租用
第一个例子关于虚拟财产。
传统物理空间中占有的含义是,对于一个物理性的实体,我可以任意处置它,把它出售、捐赠,或者直接销毁它。
以图书为例,作者完成书稿之后交给出版社,出版社生产出来拿到书店去分销;一本书销售后可以被占有、使用,也可以被转卖或捐赠给他人。
此外,为激励文化艺术的生产,还诞生了知识产权,并允许生产者在法定时间内排他性地从特定知识产品中垄断性地获利,直至进入公有领域,因此出版社和作者及其家人可以在作者死后50年内获利。
总体而言,所有权制度是适应农业和工业时代生产方式的制度,既保护了生产资料被特定人占有,维持生产过程的稳定性,又保护了消费者获得消费品的使用状态,确保私人生活稳定,积累家庭和社会财富。
但是它也有自己的问题,物理特性决定了工业时代生产者无法追踪用户的使用痕迹,消费者购入产品后如何使用属于个体隐私的范畴。在管理学上我们认为,缺乏有效的市场信息会产生效率低下的问题。
看的是书还是服务?
上述生产和使用情形在数字市场上发生了巨大变化。以微信读书为例,我们通过支付会员费进入一个图书数据库,在有限时间内获取数据库的使用权,但并不拥有独占的权利。
这就导致阅读习惯发生了巨大变化,读者可以集体标注,个体阅读习惯不断被追踪,隐私变得社会化,可以获得算法的精准推荐。
但是在网上,我们在一个账户里获得的所有的信息内容,包括下载到本地的内容,这个过程也会受限于平台对使用方式和使用范围的规定。即使你下载到本地,或者是花钱购买了一本电子书,如果这本书不再授权,我们也无法在平台上阅读。
因此购买这种法律行为变成了租用,所有权并未发生转移,用户只需要稳定地获得在线服务。
对创作者而言,授权平台使用内容似乎也是符合自身利益的选择,创作者要的是出名,要的是流量,而不在于这一个信息副本它本身值多少钱。
这本质上是因为在信息平台上生产能力增强了,每个人每天都在生产大量的内容,以至于每一份内容的价值可能没有那么高。但是当平台作为一个整体,当所有的用户在一起生产,这个内容池子可能会变得非常有价值。
在这个时候我们要问用户对于这些内容的诉求,你到底想要什么,你真的想要绝对的占有权吗?你真的觉得自己生产的内容特别有用吗,还是说只要我每天还在生产新的内容,以至于我只要能持续生产就可以?
也就是说在平台上我们无法控制自己生产的内容,而是被平台规则诱导去相信,我们不需要控制权,似乎把一切都交给平台是最有效率、最符合公共利益的选择。
因此从本质上看,生产方式的变化不仅改变了我们的行为习惯,我们对所有权的诉求也在发生重大转变。
五、账号权属:未必是你的,但首先是平台的
账号权属也是类似的问题,按照过去占有的传统,很多人会下意识地认为我们应当获得对个人账户的绝对占有和处分权利。
这种理解相对流行而且似乎符合常识,可以用劳动理论来解释,即个人付出了汗水和劳动,就有权获得包括账号和个人数据在内的整个信息内容的转移和处分,而不受到平台的影响。
但是这个理由在网上会遇到一定程度的反驳。首先,尽管是私人行为,但这种活动是通过互联网的平台软件开展的,可以说没有软件就没有这种形态的行为和数据。
平台会认为用户付出了劳动,那我也付出了劳动,我提供了技术和信息集聚的空间,给用户分配流量和关注度。
与此同时,几乎所有平台的用户协议都规定,用户只能获取账号的使用权而非所有权,至于里面的内容,用户需要同时授权给平台免费使用,而且也只有平台能够最有效地挖掘作品的价值,进行改编或分发。
除此之外,尽管用户协议里禁止转让个人账号,但也有一些涉及抖音或淘宝等经营性的账户在一些司法案例中得到了法院确认,即可以转让账户使用权,但前提是平台同意,至少不能影响平台的利益。
将来还可能出现账户继承权的问题。现在《个人信息保护法》里有一个新的规定,是说当人死后,他的近亲属有权查阅复制逝者的某些个人信息。
但是这条规定没有考虑到,我们的账户可能会涉及到近亲属之外的很多人,甚至有很多人实际上和你共同生产了很多信息内容。这些人有没有权利去查阅复制信息呢?
换句话说,我们需要思考如何去设计一些制度和秩序,来保障更多的相关利益群体能够始终有效地访问和使用人们生前产生的信息。它必然会涉及隐私,但是它也具有一定的公共性。
隐私重要还是效率至上?
针对财产权的争议,我们至少可以区分出两种价值取向。第一种在哲学上叫作义务论,这种康德式的哲学看重私有财产及其伴随的隐私、自由等重要价值,认为财产规则需要确保这样一种生存秩序来平衡私人和公共空间。
另一种与它针锋相对,是以效率和后果导向的功利主义。这种主张愿意接受生产方式的变化以及由此带来的社会变化,并不反对权利边界在各类主体之间的重新划定,更关注实现总体福利的最大化。在我们当下的社会,这样一种理论似乎更容易被人们接受。
必须承认,传统社会中对财产的占有和分享具有重要的社会意义。即使在数字世界中,我们也能看到大量对占有和分享行为的偏好,如购买皮肤、表情包、游戏装备等,这部分是传统的沿袭(几百万年以来人类对实物的偏好),部分则是习得的。
这些社会偏好的主要功能未必是金钱性的,可能只是希望在社会网络中展示一种独特的身份,更接近于社会身份或奢侈品的炫耀行为。
六、流媒体的诱惑:为什么接受不再拥有?
从社会主体理性的角度看,接受财产占有状态的衰落也是一个集体选择的结果。
首先,传统社会中因消费资料匮乏,对诸如土地、房屋、牲畜、农业生产工具等生产资料的占有具有较强的偏好,并集中反映在财产规则当中。
但在数字生产方式下,消费品可以得到二次利用,伴随着生产消费品的人数和劳动的扩大化,生产和消费进入同一体系中,实现了不断的循环反馈。一旦转化为生产过程,这些产品的默认使用方式就是与他人分享,也完美地符合数字商业模式的需要。
比如说我们默认同意只需要租用信息服务,就像随时拧开水龙头接水一样,不需要在家里囤水囤电。同样的道理,我们想使用哪个流媒体的服务,只要联网就可以实现接入。
在流动性强的社会中,每个人都需要以低成本收集和管理社会信息,特别是一些公共信息,否则可能会鼓励机会主义和欺诈行为。此时,平台的信息基础设施可以在一定程度上确保交易的合作秩序。
其次,财产的形态越来越变成模块化的,即插即用,这样就可以通过打补丁的方式高效地生产和组装,因而社会主体不必占有这些信息装置,只需长期租用,一个应用服务可以转化为不断扩展和相互捆绑的应用平台,逐渐整合在一起。所以我们能够在平台上看到越来越多的像小程序或插件那样的服务。
同时,只要注册账号的成本足够低,人人都可以直接从应用程序里直接获得同等质量的服务,不需要他人提供二手物品,从而也就消灭了转让、赠与、捐赠、二手市场、自由处分等法律问题。
唯一关键的就是确保使用者唯一真实可信的身份,只要和线下主体相互绑定,就可以持续使用在线服务。因此我个人认为,功利主义主张和义务论比起来更能解释当下虚拟财产的状态演变。
当然,问题并没有完全解决。还存在一些边际上的纠纷,比如说如果有人不同意用户协议,是不是可以请法院介入,要求平台制定一些因人而异的规则。
未来我们还可能会面临更多新问题,例如我们是否会同意平台开发基于我们日常行为数据的AI数字人或代理人,都还有赖于社会的共识。
七、数字劳动:劳动关系不存在,但控制无时不在
第二个领域是关于数字劳动的。我们看到的互联网已经形成了一种不同于传统劳动过程的生产秩序:
首先,工作性质变得碎片化和模块化,通过低成本的信息和算法协调工作进度,并可以实时测量劳动价值的变化。
其次是工作主体,多元的生产主体可以成规模地进入松散的生产过程,不需要通过雇佣关系绑定在数字平台上。
第三是激励措施,在拥有足够多的流动劳动者后,为实现稳定的资本积累,平台需要对劳动者分级分类,以便识别出能够稳定产出的人,进而采取更多激励措施将其留在数字平台上。一天跑10个小时的司机接到的订单会优先于一天只跑2小时的司机。
最后是所有劳动者都离不开的基础设施,如身份认证、平台规范、分析匹配、评分管理等,还可以广泛利用商业保险机制以取代雇主责任,最终形成一种新的控制性生态系统。
那么灵活劳动问题带来了哪些争议?大家最熟悉的可能是关于骑手的工伤认定问题。
针对这类案件的裁决有两类标准。形式标准认为,只要形式上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就不认定存在劳动关系,比如劳务派遣,那么撞伤也跟平台没有关系。
但组织标准认为,只要平台对骑手具有人身和经济上的实质控制力,那么我就可以事后认定为劳动关系。支持当事人争取工伤赔偿的判决就采取了这条标准,实际上套用了传统工业组织的控制力和从属性理由,而并未考虑平台组织的特殊性。
目前形式标准仍然是占主流的一个司法裁判标准。当然在社会舆论的推动下,政府主管部门也在介入和回应这类问题。比如不得将“最严算法”作为考核要求,合理确定订单数量、准时率、在线率等考核要素,适当放宽配送时限。
职业伤害保障也在不同南方省份进行了试点,但是效果没有那么理想。很多骑手不愿意出钱,可能是因为有信心避开风险,也因为他们手头没有闲钱,并且不指望退休后领取退休金。
八、面向未来,没有简单的答案
目前来看,这些对经济发展起到基础作用的规则转换过程是平稳的,但并非没有争议,并且因为技术和商业模式、生产关系还在不断地变化,规则还没有稳定下来,而且会快速转化为一些更加面向未来的没有答案的问题。
面对这些新问题,既需要我们每一个人的参与和表达,也需要平台企业和政府平衡相关利益进行政策和规则调整。
更深层次的问题在于,数字经济的基本规则无一例外都与生产有关。在这个内卷已经深深嵌入每一个行业的当下,在生产已经相对丰裕的时候,在发展和效率之外,如何能够在未来更多地关注个体的尊严和选择权,增加灵活就业的收入和保障,使分配更加合理,仍然是我们这个社会持久的努力方向。
我们今天在深圳,深圳是充满技术创新活力的地方,我相信上面提到的部分问题能够率先在深圳得到解决,我也非常期待看到那一天,继续跟大家一起分享和讨论。
谢谢大家。
*文章结合演讲稿及试讲内容有所增补
本文来自微信公众号:一席 (ID:yixiclub),演讲者:胡凌(北京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策划:马路、恒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