期货行业“反内卷”新规落地!中期协整治经纪业务恶性竞争,明确7大禁止性行为
【来源:期货日报网】
期货日报网讯(记者 杨美)据中期协8月1日消息,为维护公平有序的竞争环境,防止“内卷式”恶性竞争,保障交易者合法权益,中期协正式发布《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管理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规则》),并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规则》明确指出,期货公司应当将功能性放在首位,持续加强专业能力建设,不断提升服务水平和质量,规范自身竞争行为,杜绝“内卷式”恶性竞争。
总的来看,《规则》共19条内容,从行为界定、手续费管理、禁止性行为、投诉举报及自律管理等多维度构建自律管理框架,推动期货行业向合规化、专业化、服务化转型。
其中,《规则》明确了期货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内涵。期货公司经纪业务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在开展期货经纪业务活动中,违反有关法律法规以及《规则》,扰乱期货行业经营秩序,损害其他期货公司合法权益的行为。
针对行业长期存在的“手续费内卷”问题,《规则》推出五项核心举措:
一是建章立制,规范流程管理。期货公司应当建立健全手续费管理相关制度,明确手续费公示、收取、调整及回访等流程管理,确保各环节规范、透明。
二是科学定价,合理核定收取。期货公司应当根据经纪业务服务成本,科学合理设定手续费收取标准,核算经纪业务服务成本应当结合公司实际运营情况,明确计算方法及计算周期。计算方法应当具备合理性和可操作性,计算周期应当保持连贯性和稳定性。同类型客户手续费收取标准应当基本一致。
三是充分公示,保障信息透明。期货公司应当同时在公司网站、客户端、营业网点等按照交易品种公示手续费收取最高标准。期货公司根据不同客户类型确定差异化手续费收取标准的,还应当按照客户类别公示手续费收取的最高标准,并对客户类别及其分类标准进行公示。
四是明确约定,严格履约执行。期货公司应当与客户约定具体的手续费收取费率或者金额及其变动事项,期货公司实际收取的手续费费率或者金额应当符合与客户的约定。
五是重点回访,强化风险防范。期货公司应当严格落实手续费回访要求,重点关注互联网开户客户,增加对交易频繁、手续费较高、亏损较大客户群体的回访频次。
《规则》还明确列出了期货经纪业务的7种禁止性行为。
一是只宣传可能获得的收益,隐瞒或者片面揭示业务风险;
二是采用虚假宣传的手段,欺骗和误导交易者;
三是故意歪曲、诋毁其他期货公司争揽客户;
四是向客户收取的手续费低于交易所公示的手续费标准;
五是以向客户收取手续费低于经纪业务服务成本的方式开展恶性竞争;
六是变相提高或者降低与客户约定的手续费收取费率或者手续费收取金额;
七是以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不正当手段谋取交易机会或者竞争优势;
此外还包括损害交易者合法权益或者扰乱市场秩序的其他行为。
在打击行业乱象的同时,规则还强化了投诉举报和自律管理。规则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期货公司、从业人员存在违反《规则》行为的,可以向中期协进行投诉或举报。中期协通过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方式加大自律管理力度,并依据检查结果给予期货公司、从业人员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
同时,中期协对期货公司及其从业人员作出纪律处分的,应当将纪律处分信息记入协会行业信息管理平台和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数据库,并可以在协会网站或者其他相关媒体上公布,同时抄送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
为促进《规则》的平稳实施,中期协还同步设置了过渡期安排。据悉,《规则》自发布日至实施日预留1个月,期间期货公司需要完成手续费内控制度建设、经纪业务服务成本测算、客户分类以及手续费差异化定价等准备工作。《规则》正式实施后,设置 2个月过渡期,过渡期内新增客户严格执行《规则》要求,存量客户不符合要求的应积极整改。过渡期满,期货公司未按照《规则》要求执行的,协会将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纪律处分或者实施其他自律管理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