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9 月 5 日

三方合力 铲除违规荐股生存土壤

【来源:期货日报网】

在A股市场单日成交额突破3万亿元的火热氛围中,除了亢奋的投资者,另一群“逐热者”也暗流涌动。他们借助微信朋友圈、微信群、荐股直播间等新型社交渠道,以“涨停预测”“内幕消息”“稳赚不赔”等话术为诱饵,编织着“股神”人设与财富神话。日前,微信平台发布违规荐股治理公告,既彰显了平台的治理决心,也折射出行情火热背景下违规荐股乱象的隐蔽性与危害性。笔者将从违规荐股的主要形式、法律责任、防范路径三个维度,为投资者廓清迷雾,助力投资者理性决策。

主要表现形式

“违规荐股”一般是指未取得合法资质的机构或个人,以推荐股票、预测股价、提供投资建议等方式,通过虚假宣传、承诺收益、收取费用等手段,非法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或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的行为。结合司法实践与各网络平台治理情况,当前违规荐股主要表现为以下三类:

一是无资质“野生股神”的非法经营。《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条、第十二条规定,从事证券投资咨询业务必须经中国证监会许可,从业人员需取得从业资格并加入合法机构。但在各网络平台中,大量未取得证券投资咨询资质的个人或机构通过“股市直播课”“牛股交流群”“私密策略分享”等形式开展荐股活动。更为隐蔽的是,部分行为人利用微信朋友圈功能漏洞,前几日杜撰多只股票的“预测”内容并设置为“仅自己可见”,待某只股票上涨后,将对应内容转为公开,借此打造“精准预测”的虚假人设。此类行为本质上是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许可的非法经营,直接违反证券服务业务特许经营制度。

二是虚假信息的“小作文”式传播。“某券商首席透露:明日XX板块将有重大利好”“庄家内部消息:XX股票即将连续涨停”等股市“小作文”在微信群中高频传播。《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六条规定,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各种传播媒介传播证券市场信息必须真实、客观,禁止误导。《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二十八条进一步明确,广告以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欺骗、误导消费者的,构成虚假广告。这些“小作文”往往虚构“盈利截图”或以“内部数据”作为支撑,或通过AI换脸技术伪造“专家”口播视频,利用投资者对“内幕消息”的迷信心理,诱导投资者追涨杀跌。更严重的是,部分信息与“庄家”出货操作相配合,形成“信息操纵+市场操纵”的复合违法链条。

三是虚假平台的“资金收割”陷阱。当投资者被“股神”人设或“小作文”吸引后,部分不法分子会诱导投资者下载“专属炒股软件”或“某境外交易平台”,声称“低佣金”“高杠杆”“不受A股限制”等。此类平台实为虚假交易系统。投资者转入的资金并未进入真实证券市场,而是流入私人账户;平台通过后台操纵K线图,制造“盈利”假象,待投资者试图提现时,再以“手续费”“保证金”等名义要求追加资金,最终平台“跑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此类行为已涉嫌构成诈骗罪。若平台数据与真实市场联动操纵股价,可能涉嫌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的操纵证券市场罪。

涉嫌的法律责任

违规荐股并非“法外之地”,其违法性贯穿行政、民事、刑事三重责任体系,具体责任承担因行为类型与危害程度而异。

一是行政责任:从责令整改到高额罚款。对于无资质荐股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二百一十三条及《证券、期货投资咨询管理暂行办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未经核准或备案从事证券服务业务的,监管部门可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三条规定,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1至10倍罚款;无违法所得,处2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五十五条针对虚假广告,对广告主、经营者、发布者处以广告费用3至10倍罚款;费用无法计算的,处20万元至200万元罚款。

二是民事责任:投资者损失的追偿路径。对于非法操纵证券市场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规定,利用虚假或者不确定的重大信息,诱导投资者进行证券交易,或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误导性信息,扰乱证券市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三是刑事责任:从非法经营到诈骗等罪的严厉追责。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的规定,无资质违规荐股,情节严重的,如非法经营数额在30万元以上,或者违法所得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经营罪,并可能涉嫌内幕交易罪,甚至操纵证券、期货市场罪等罪名。

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期货交易的虚假信息,获利或者避免损失数额在5万元以上的,或造成投资者损失超50万元,或导致交易价格、交易量异常波动,可能构成编造并传播证券交易虚假信息罪。

冒充证券公司分析师荐股或搭建虚假投资平台、诱导投资者下载其研发虚假交易软件并进行“投资”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构成诈骗罪。

以某真实案件为例,李某等人非法获取股民信息,通过电话或微信等方式联系建立多个微信群,冒充“资深分析师”“机构内部人士”,先以免费荐股、拥有涨停股内幕为诱饵,吸引投资者入群。初期,团伙推荐少量股票(小盘股)并利用资金优势,短期拉升股价,制造实力很强的假象。投资者盈利后,诱导投资者缴纳高额会员费或者直接与庄家合作使得投资者高位接盘,导致投资者损失巨大。李某等人因非法经营罪、操纵证券市场罪被判处有期徒刑6至8年,并处罚金2000万元。

风险防控路径

在现代技术赋能下,违规荐股呈现隐蔽化、产业化趋势,唯有投资者、平台与监管三方合力,方能破局。

首先,投资者应识别非法金融活动,筑牢“三不”防线。

一是不迷信“三无”承诺。合法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和从业人员都可以在证监会官网查询到备案信息。对“无资质、无合同、无风险提示”的荐股行为,应保持高度警惕。任何声称能保证高收益且无风险的投资项目,都极有可能是骗局,高收益必然伴随着高风险。

二是不参与非正规渠道交易。所有股票交易必须通过持牌正规券商的官方软件或小程序进行。资金应转入券商备案的三方存管银行账户,切勿向任何私人账户或非券商官方平台转账汇款。

三是不理睬不实信息。对于网络上的投资信息,请务必保持警惕,仔细甄别其来源的可靠性。若信息来自缺乏信誉、身份不明的个人或平台,或内容本身存在夸大倾向、缺乏合理依据与逻辑分析,建议谨慎对待,切勿轻信。

其次,网络平台应强化主体责任,升级技术治理。

自2022年12月《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工作方案》明确了“金融业务必须持牌经营”原则后,微信、抖音、快手等平台需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第四十七条及《网络信息内容生态治理规定》第八条的要求,切实履行信息内容管理责任。一方面,平台应持续完善资质核验机制,坚决贯彻证券业务持牌经营原则,对证券类账号,要求展示证监会备案信息;另一方面,平台应进一步压实主体责任,组织开展全面自查,通过关键词过滤、用户举报快速响应机制,对违规账号采取限制流量、封号等梯度处置措施。

最后,监管部门应构建穿透式监管体系,畅通事后救济渠道。

监管部门需深化“非法证券活动网上信息内容治理”机制,依托智能监管系统,实现“网络黑嘴”自动侦测。同时,畅通在线投诉与举报渠道,切实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针对利用新技术实施的新型证券违法犯罪,应进一步加强跨部门协同,提升电子证据固定与溯源能力,完善重要线索联合研判和重大违法违规行为通报处置机制,全面提升监管效能。

结语

当“野生股神”的“稳赚承诺”遇上合法机构的风险提示,当“内幕消息”的诱惑遇上正规交易的透明公正,投资者的每一次理性选择,都是对违规荐股最有力的抵制。微信平台的治理公告、监管技术的迭代升级,最终都需要以投资者的风险意识作为支点。“合法机构不保本,稳赚不赔是陷阱”,投资者唯有守住底线,方能在股市浪潮中行稳致远。[作者系北京市京师(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