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
【来源:长沙晚报】
关于公开征求《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修改意见的公告
长沙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对《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草案)》进行了初审。会后,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组织对修正草案进行了修改,形成了修正草案修改稿。为深入贯彻全过程人民民主理念,进一步推进科学立法、民主立法、依法立法,提高立法质量,现将《岳麓山风景名胜区保护条例(修正草案·修改稿)》全文刊登,广泛征求社会各界的修改意见。修改意见请于2025年10月10日前寄送至长沙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或者发送电子邮件至csrd88668556@163.com。
联系电话:886685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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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长沙市岳麓大道218号
长沙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室
2025年9月10日
一、将第五条第二款、第三款修改为:“发展和改革、民族宗教事务、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农业农村、文化旅游广电、应急管理、林业、市场监督管理、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所在地区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风景名胜资源的有关保护工作。”
二、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补偿机制,依法拓宽生态保护补偿资金的筹集渠道,提高风景名胜区生态保护整体效益。”
三、第十一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可以根据保护景物、景观和安全、环境卫生方面的需要,对核心景区内经营的商品、服务项目、食品加工方法以及使用的包装物等依法作出具体规定。”
四、将第十二条第一款中的“整理林相、更新林木”修改为“林相改造、抚育更新等原因”。
第二款修改为:“古树名木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对风景名胜区内的古树名木登记建档,挂牌保护。”
五、将第十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对岳麓书院、爱晚亭、黄兴墓、蔡锷墓、禹王碑、新民学会旧址、蒋翊武墓、麓山寺、七十三军抗日阵亡将士墓、长沙海关公廨旧址、唐生智公馆、云麓宫、橘子洲头诗词碑、飞来石等国家、省、市文物保护单位和古迹应当划定具体保护范围,作出标志说明,制定保护措施。”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对毛泽东青年艺术雕塑等重要人文景观应当设置保护标志,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十五条:“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应当会同有关部门加快智慧景区建设,建立健全风景名胜区服务管理平台,利用人工智能、大数据等新技术,推动景区生态保护的数字化应用,提高景区服务管理的信息化和智能化水平。
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完善监管执法机制,推行以远程监管、移动监管、预警防控为特征的非现场监管。”
七、将第十五条修改为第十六条,第二款修改为:“除景区内的环保型营运车辆、执行景区工作任务的车辆和执行消防救护等特殊任务的车辆以及本条第三款规定的情形外,禁止其他机动车和非机动车在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行驶。”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麓山景区和橘子洲景区内常驻单位和居民的机动车和非机动车进入该景区,以及游客机动车进入该景区停车场所,应当按规定路线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不得在景区内进行载客游览、观光等活动。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做好景区交通管理工作,保障景区交通安全、畅通、环保。”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八条,删除第三项、第六项。
将第四项改为第三项,在“顺塘水库”后增加“等”。
将第五项改为第四项,修改为:“开山、采石、开矿、开荒、取土、围湖造地、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
将第七项改为第八项,修改为:“燃放孔明灯等带有明火的空中飘移物,在禁火区内吸烟、生火、野炊、烧香点烛、燃放烟花爆竹”。
将第八项改为第十项,修改为:“损毁或者擅自移动界桩、界碑、标志、标牌、坐椅、垃圾箱等公共设施”。
将第九项改为第十一项,修改为:“其他破坏景观、污染环境、妨碍游览的活动”。
增加四项,作为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九项:“(五)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六)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七)乱扔垃圾”“(九)砍伐或者擅自移植古树名木、珍稀植物”。
九、将第十八条改为第十九条,删除第二项、第四项、第六项、第七项。
增加两项,作为第一款第四项、第五项:“(四)违反市容环境卫生要求散发广告传单;(五)擅自从事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等经营活动”。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前款第一项的建(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逐步迁出。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核心景区内需迁出住户住宅名册,根据住户居住情况、住宅安全状况和规划实施需求,制定逐步迁出的实施计划和具体措施。”
十、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条:“在核心景区内开设经营性餐馆,应当符合风景名胜区规划,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依法履行厨余垃圾源头减量义务,实行净菜配送。禁止乱倒、填埋厨余垃圾;
(二)安装和使用与其经营规模、烹饪工艺相匹配的油烟净化设施、异味处理设施,或者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使油烟达标排放;及时清洗、维护油烟净化设施;
(三)不得向雨水收集管网或者水体直接排放污水。含油污水应当经隔油、隔渣、油水分离装置进行预处理。未接入城镇污水管网的,应当配套建设污水处理设施,或者将产生的污水转运至污水集中处理设施。污水排放应当符合有关标准;
(四)使用环保餐具,禁止使用不符合国家和本省要求的不可降解塑料袋等一次性塑料制品;
(五)法律、法规关于大气污染防治、水污染防治以及饮用水水源保护等有关生态环境保护的其他规定。”
十一、将第二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四条,修改为:“风景名胜区及其外围保护地带内建设工程的绿地率应当达到风景名胜区规划的要求。建设工程的配套绿化建设费,应当列入总投资,专项用于绿化建设。”
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六条:“违反本条例第十九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擅自在核心景区内从事摆摊设点、照相摄影、游艺娱乐等经营活动,扰乱景区管理秩序的,由岳麓山风景名胜区管理局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十三、将第二十四条改为第二十七条,删除第一款。
十四、对部分条文作以下修改:
(一)在第二条第一款中的“咸嘉湖景区”后增加“等”;删去“总面积35.20平方公里”。
(二)将第二条、第八条中的“《岳麓山国家重点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修改为“岳麓山风景名胜区总体规划”。
(三)在第七条第一款中的“植被”后增加“山体”;“各项设施”后增加“等”;将第七条第二款中的“风景名胜区资源”修改为“风景名胜资源”;“应当”修改为“按照有关规定”。
(四)在第九条中的“界桩”后增加“界碑”。
(五)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三十条,“给予降级或者撤职的处分”修改为“依法给予处分”。
此外,对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