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 年 11 月 14 日

基民适当性管理新规正出台!给买基金“加保护” 65岁以上买高风险基金将受限

【来源:东方财富】

  财联社11月14日讯(记者闫军)投资者保护再迎规范性文件。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最新发布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征求意见稿从基金销售行为出发,进一步细化并规范基金管理人及销售机构的适当性管理行为,规范了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基金风险等级划分、风险不匹配处置、65岁以上投资者特别保护、直播销售等重点环节的管理要求,进一步体现“卖者尽责、买者自负”监管导向。该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5年11月26日。

  此次征求意见稿共18条,七大核心要点如下:

  首先,明确职责划分。要求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在协议中清晰界定九大适当性管理职责,杜绝责任推诿。

  其次,限制评估频次。普通投资者在同一机构单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得超过2次,12个月内累计不超过8次,防止评估结果被“刷”高。

  第三,科学划分风险等级。建立定量与定性相结合的指标体系,明确股票仓位、波动率、最大回撤等核心因素的影响。

  第四,强化不匹配处置。风险承受能力与基金风险等级不匹配时,机构必须及时、主动告知投资者。

  第五,强调保护老年投资者。向65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R4及以上高风险基金时,需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

  第六,规范直播销售。将适当性管理嵌入直播流程,加强风险提示,确保销售环节可回溯。

  第七,压实机构责任。中基协将开展自律检查,对违规机构及人员采取自律管理或纪律处分措施。

  职责明确、评估频次受限

  所谓投资者适当性管理行为,指的是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勤勉尽责、 审慎履职,根据投资者的投资目标、风险偏好和可承受的损失,严格履行投资者风险偏好及承受能力识别、基金风险特征匹配等适当性义务,将适当的基金销售给适合的投资者。

  此次征求意见稿强调,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应依法依规履行适当性义务,将“适合的基金卖给适合的投资者”。机构需在销售协议中明确九项职责,包括了解投资者、划分基金风险等级、执行适当性匹配、留痕管理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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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防范频繁评估导致的风险失真,此次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普通投资者在同一机构单日风险承受能力评估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超过12个月,超期或投资者情况变化需重新评估。

  风险等级划分不匹配需及时告知,65岁以上投资者受特别保护

  此次征求意见稿要求基金管理人与销售机构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指标体系,明确定量与定性指标的占比、分值、权重等,并结合股票仓位、净值波动率、最大回撤等因素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

  与此同时,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管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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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若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或基金风险等级发生变化导致不匹配,机构须通过电子邮件、即时通讯等方式及时告知投资者,并调整适当性匹配意见。

  特别值得注意的是,针对65岁以上的普通投资者,销售R4及以上高风险基金时,机构须履行“特别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信息、强化风险提示、延长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等。

  直播销售、非现场销售须嵌入适当性管理,全程可回溯

  随着直播等新型销售方式的普及,该征求意见稿对直播宣传推介基金提出明确要求:机构应建立健全内部审核与管控措施,加强风险提示,包括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自身风险承受能力的基金、说明基金风险等级及匹配投资者范围等。

  通过直播链接销售基金的,必须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全面说明基金风险收益特征。此外,通过互联网、电子传真等非现场方式销售基金的,须将适当性管理嵌入流程,确保风险等级划分、风险评估、匹配、提示等环节可追溯、可回溯。

  今年以来,包括大成、诺德基金、富国基金、西部利得基金、中邮基金、招商基金等多家基金公司批量调整旗下部分公募基金风险等级。其中几乎均为上调风险等级。

  11月7日,大成基金公司上调了旗下5只基金产品的风险等级,由R3(中风险)调整为R4(中高风险)。基金公司调升风险等级是常规举措,有义务定期或在产品发生重大变化时,重新对产品进行风险评估,以确保风险等级与产品实际风险特征相匹配。在业内看来,随着细则的落地实施,基金销售行为将更趋规范,有利于投资者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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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章来源:财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