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管拟规范高风险基金销售:直播推介环节、“65岁+”投资者被特别关注
【来源:东方财富】
公募基金销售行为将被进一步规范。
澎湃新闻记者获悉,近日,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起草了《公开募集证券投资基金投资者适当性管理细则(征求意见稿)》(下称《细则》),向业内征求意见。此次新规的适用对象为向投资者销售基金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
具体内容方面,《细则》对基金销售、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基金宣传推介直播等提出多项严格要求,进一步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其中针对高风险基金销售的监管措施尤为引人关注。
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超2次
据《细则》,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合理控制普通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频次,投资者在同一机构进行风险承受能力评估单日不得超过两次,十二个月内累计不得超过八次。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等级与最近一次结果不一致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提示投资者关注变动情况并进行确认。
同时,风险承受能力评估结果有效期原则上不得超过十二个月,超过十二个月未评估或者投资者主动告知存在可能影响风险承受能力情况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再次销售基金前,应当对投资者风险承受能力重新进行评估。
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被纳入基金风险评定
《细则》明确规定,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根据《基金募集机构投资者适当性管理实施指引(试行)》列示的因素,结合股票仓位、基金净值历史波动率、最大回撤等,通过定量和定性分析相结合的方法综合评定基金风险等级,并符合下列要求:
一、最高股票仓位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高股票仓位较低基金;二、基金净值波动率较高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基金净值波动率较低基金;三、最大回撤较大基金的风险等级原则上不得低于最大回撤较小基金。
采用对冲投资策略的基金或因基金规模调高基金风险等级等情形不适用以上三项。
此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基金风险等级划分定期复核及动态调整机制,每年根据基金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所销售基金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至少进行一次复核。基金运作方式、投资策略、管理人等发生变化的,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应当及时评估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并根据评估情况进行合理调整。
向65岁以上投资者销售高风险基金需履行特别注意义务
《细则》提出,基金销售机构向投资者推介基金时,所依据的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不得低于基金管理人作出的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基金管理人调整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的,应当及时告知基金销售机构。
另外,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向六十五周岁以上普通投资者销售R4级及以上风险等级基金的,应当履行特别的注意义务,包括制定更为审慎的销售流程,追加了解相关信息、强化风险提示、给予更多考虑时间、增加回访比例和频次等。
直播销售基金需充分揭示风险
值得一提的是,《细则》对有关基金宣传推介的直播内容也提出了相应的要求。
其中,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形式宣传推介基金,应当结合直播展业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核流程与管控措施,严格履行投资者适当性管理义务,并在直播过程中加强风险提示,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一、提示投资者选择符合其风险承受能力、投资目标的基金;二、基金风险等级划分结果及与之匹配的投资者范围;三、其他应当提示的内容。
基金管理人、基金销售机构通过直播链接提供基金销售服务时,应当向投资者全面说明基金的风险收益特征,充分揭示基金投资风险,确保投资者完成风险测评。
《细则》的正式实施时间暂时未定。
(文章来源:澎湃新闻)
